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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合理使用时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2016-12-06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张萍

  编者按:合理使用是作者创作作品时易出现的现象,身为编辑,怎样避免作者在合理使用时出现著作权纠纷隐患呢?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张萍结合自身工作经历,阐述了作者合理使用时已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摘作者在编写书稿过程中,常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部分作者往往容易出现忽视对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笔者结合本人工作经历,总结出作者在编写书稿中因合理使用不当而出现的四个主要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四个原因,最后从国家政府部门、责任编辑、技术软件等角度提出如何改进并避免出现以上问题,与编辑同人共同探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作者在编写书稿过程中,常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这种情况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构成合理使用的第2种“适当引用”找到相关依据: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部分作者因为各种原因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往往容易出现忽视对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结合本人工作经历,笔者总结作者在编写书稿中因合理使用不当而出现的著作权问题及其他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与编辑同人共同探讨,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合理使用中常出现的著作权问题及相关问题
  
  第一,合理引用的篇幅长短及性质有待商榷。
  
  部分作者认为只要是正式出版、公开发表了的作品,或者在网上能搜索到的内容,不顾篇幅长短,不顾引用的内容是否是书稿的核心内容,都可以“信手拈来”放到自己的作品里。目前虽然业界对于合理使用的字数及比例还没有具体明文规定,但是已经达成共识的是,引用的文字不能成为被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否则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如某位作者在其教材书稿中某一节内容合计1.2万余字里,有4000多字的内容来自网上博客,占33%,也是该节内容的核心内容,并且作者未注明出处,在编辑与作者反复沟通后,作者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二,合理引用时随意性强。
  
  如有位作者在其教材里介绍港口应对信息革命的策略时,引用了某新闻网站国家旅游局数据中心在北京揭牌的新闻作为知识链接,但是这则新闻与该部分内容没有关系,反而多余,在与作者沟通后,作者同意对此内容进行删除;还有作者随意从网上下载使用他人图片,虽注明了出处,但未得到图片著作权人的同意,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权利,如图片内容为人物照,则还有可能侵犯到图片中人物的肖像权;还有作者从网上随意下载地图,也注明了出处,但是因地图的特殊性,不能随意使用,尤其是涉及国界的地图,特别容易出现政治问题。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对“作品”的外延并未做明确规定,而图片、地图属于美术、建筑作品,按理来说,只要是已经发表了的,也可以合理使用。但是笔者认为,因为图片和地图的特殊性,不能单一用著作权法来看待这个问题。所以,书稿中出现图片时,必须让作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如果作者无法提供,就请作者删除这部分图片;作者使用地图时,编辑更要注意避免发生著作权问题和政治问题,一定让作者从权威网站上下载,否则不准使用。
  
  第三,所引用内容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部分作者未核实所引用内容的准确性就直接放入作品中,一些引用的文字(尤其是从网上下载的内容)甚至是错误的。如在一本介绍某大赛成果的书稿里,作者提供历届大赛的参赛人数、参赛院校数及获奖各项数据时,引用了某学校官网的新闻稿,这些数据与大赛官网提供的数据均不符,后笔者与作者沟通后对方将其改正为大赛官网数据。这种情况发生后,责任编辑如果凭其发展,直至图书出版,这样不仅有失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反而误导了读者,起到负面宣传的作用。
  
  第四,引用内容的出处注明规范性不够。
  
  一些作者在注明引用出处时将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写错,有的将引用出处的期刊名或者出版社名写错,有的只放一个链接网址,有的甚至不注明出处。《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需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笔者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对此规定不那么严格,但注明出处时,最好参考《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出处来源载体不一样,录入方式相应也不同,这样一来体现出教材出版的严谨性,二来便于作才和编辑在审稿时核实引入内容的准确性,三来也尊重了原作者的劳动成果。至于不注明出处的情况,如果作者有意回避,不排除其抄袭或剽窃的可能性,这属于另一个范畴,此处不做详细分析。
  
  出现著作权纠纷隐患的原因
  
  首先,作者对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了解不多,法制意识不强,学术研究严谨性不高。
  
  如今,作者整体素质较前几年有了较大的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加强,但是涉及著作权的相关法规,大部分作者或略知皮毛,或根本不清楚,凭个人习惯和喜好创作。另外,部分作者学术严谨性不高,盲目相信网上的信息和资料,缺乏深层次研究的耐心和细致。
  
  其次,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方便了作者查询信息和资料,但同时也使“发表”变得更轻而易举。
  
  2013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界定了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含义: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一些信息和文章没有经过传统出版严格的编辑加工环节就上传至网络,致使网上文章内容常常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甚至一些作品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被放到了网上,其作品可能在传播的过程中被删改,作者也无从证实,因而增加了作者和编辑的辨别其真伪的难度。
  
  再次,编辑工作量增加,审稿时间有限。
  
  编辑迫于出版单位的出书品种、图书利润各项考核的压力,工作量增加,对单本书稿的审稿时间缩短,又因事务繁杂,对书稿的引用内容无法一一核实。一部分作者故意弱化或者不注明引用部分的出处,编辑很难短时间内从文字内容进行把关。
  
  最后,部分编辑责任心不够,法律意识不强。
  
  部分编辑审稿时责任心不足,法律意识不强,抱着侥幸的心态,对书稿质量把关不严,从侧面上助长了作者对合理引用的随意性。如笔者有个作者写了一本地理学的教材,书稿中大量引用了某邮轮官网的航线地图,笔者提出让作者从国家测绘地图网站下载地图后重做航线图时,作者表示之前出版过相关教材,从没有编辑提出这种要求,反而觉得笔者故弄玄虚。经过多次向作者解释后作者终于同意重做地图。
  
  如何解决合理使用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第一,呼吁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合理使用相关详细条款。
  
  希望国家立法部门对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根据条款比较容易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故意剽窃,让出版部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能有法可依,有法易依。
  
  第二,新闻出版政府部门加强对责任编辑进行著作权法规方面的培训。
  
  除了常规政策方向的法规培训外,请版权研究专家不定期向编辑讲授具体工作中遇到这些著作权问题时如何处理,这样的业务培训工作更为迫切,也更为编辑欢迎。建议由版权局建立QQ群或者微信群,便于编辑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找到相应渠道寻求解决方法。具体工作中,有的编辑遇到以上情况时,也知道有问题,但苦于不知道怎样解决,也找不到相应的便捷的渠道去求证,后来只能听之任之。
  
  第三,责任编辑加强自身业务学习。
  
  责任编辑要多看一些著作权法相关案例方面的图书,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强自身基本功的训练,提高对稿件的判断能力,对上下文文字内容表述方式明显不同而又没有注明是引用的地方,多加关注,判断其是否抄袭;对注明出处为网址链接的要逐一核实网址的正确性,及所引用的网上内容的准确性;与作者沟通时说明其中的厉害,同时做到有理有剧,在作者面前树立起权威,引导作者科学严谨地著书。
  
  第四,技术上建议开发查重软件帮助编辑对稿件进行筛查。
  
  建议开发类似于参考学校毕业论文的查重软件,通过查重软件来帮助编辑发现书稿中可能出现故意抄袭的地方,提高编辑审稿的效率,也督促作者规范合理使用,共同净化出版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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