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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出版环境下对“出版”概念表述的再思考

2017-01-23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王勇安 成云

  摘 要:本文从当前实践和理论对出版概念的双重挑战出发,系统论证了出版本质属性与出版概念更新之间的关系,得出复制是出版的本质属性的结论,并认为出版概念的更新必须摒弃单纯扩大内涵的方式更新出版概念的做法,回到以思维形式反映出版的本质属性的初衷。在此基础上,提出“出版是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的概念表述方式,以期通过变革出版观念,从人类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知识生产方式的角度理解出版,为出版学取得独立的学科地位,为数字传播时代出版的融合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融合环境 出版概念 本质属性
  
  概念既是判断、推理与论证的基础,也是判断、推理和论证的结晶,是思维的起点。只有具有了关于出版的概念,我们才能对出版活动进行判断、推理与论证;而通过判断、推理与论证所获得对出版活动的新认识,又会形成关于出版的新的、更深刻的概念。伴随着以数字出版为代表的新兴出版的不断发展,出版界对“出版”这个关于出版的最基本的概念的理解已经有分歧,并开始影响到出版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因此,针对出版业当前面临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分析出版概念,探寻出版的本质和内涵,消除认识分歧,是促进出版学科建设,推动出版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工作。
  
  一、出版概念危机:实践与理论的双重挑战
  
  关于出版的概念,学界表述略有差异,但将传统出版现象和过程抽象为编辑加工、复制和传播三个环节或要素,已经取得共识。[1][2][3][4][5]然而,21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后,媒介生态环境纷繁复杂,出版过程多维多向,出版主体日趋多元,这种表述受到挑战,已经影响到出版实践和学科发展。
  
  挑战首先来自如何定义数字出版。关于数字出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数字出版是“数字化的出版”,有学者认为,数字出版必须是编辑、复制和传播的内容始终以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形式存在于光、磁、电等介质之上,[6]强调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7]但也有人认为,数字出版是数字技术在出版业的应用,[8]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发布的《数字出版产业报告》就提出,“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了操作,都是数字出版”。[9]这些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基本上是编辑加工、复制和传播三个要素与数字技术的叠加。
  
  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数字出版概念进行了这样的描述: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10]这一定义将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都纳入数字出版之中,可视为广义的数字出版。
  
  由于网络游戏、手机出版和网络广告与一般的互联网服务在属性上难以区分,而狭义的数字出版定义又强调 “编辑加工、复制和传播三个要素与数字技术的叠加”,传统出版企业与主导数字出版的技术提供商、通信运营商、销售商,在对数字出版的理解上出现较大的偏差。例如,面对《2015~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11],传统出版企业认为电子图书、互联网期刊、数字报纸这些“数字化的出版”的总收入,在数字出版总收入中占比极少,不值得大力发展,而网络游戏、移动手机出版和互联网广告均是与己无关的互联网服务,且市场早已被运营商垄断,冒险进入无异于自杀。新兴出版企业,则陶醉于网络游戏、移动手机出版和互联网广告创造的高利润,不屑于进军产值虽低但却属于数字出版核心的“数字化的出版”。
  
  因此,出版融合发展,首先必须解决两类出版主体在数字出版概念认识上的融合问题。数字出版登上历史舞台已10年有余,这种摆脱了物质载体和物理空间的出版方式,引发了出版行为在信息获取、内容制作、发行方式上的变革,其价值的实现则直接体现在数字化、网络化流程中,与传统出版借助于物质生产方式实现价值截然不同,不但突破了传统出版的概念,也与一般的网络信息传播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2]但既然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同为出版,必然存在着相同的本质属性。因此,与其泛化或窄化定义数字出版,不如先从探寻出版概念的本质属性上入手,首先回答什么是出版,在此基础上统一不同出版主体对数字出版的认识,彻底解决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在融合发展中出版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此外,出版学学科建设也受到来自出版概念危机的挑战。如前所述,出版学界在界定出版概念,非常重视出版的编辑、复制和传播三个基本要素。传播源自英文“Publish”,原意是“将作品公之于众”;复制源自出版与印刷技术千丝万缕的联系;编辑则由我国出版实践所决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将其作为出版的必要构件。但是,由于对这三个要素在出版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理解不同,出版学的学科建设一直在曲折中前进。编辑在出版活动中担负精神生产的重任,一直被视为出版最为重要的工作,编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认为在三要素中最为重要,以至于编辑学和出版学孰大孰小、谁包容谁,从20世纪80年代一直争论至今。20世纪90年代后期,编辑学与出版学合并为编辑出版学,并被归为传播学旗下后,传播又成为三要素中研究的重点,套用传播学理论解决出版问题遂成为时髦之举。但不可否认的是,将出版活动作为大众传播现象研究,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一定程度上造成思想混乱,削弱了出版学科在业界的影响力。
  
  概念在实践过程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并推广到同类的其他事物而形成,能使一类事物与另一类事物区别开来,是判断和推理的基础。[13]出版的概念,应当以思维形式反映出版的本质属性。因此,应对出版的概念危机,需要我们从出版自身发展规律出发,透过编辑、复制和发行三大要素,探寻出版的本质属性,重新审视出版的概念,在揭示出版本质的基础上重新表述出版的概念。
  
  二、全面审视三大要素:谁是出版的本质属性
  
  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是物质必然的、基本的、不可分离的特性,又是事物某个方面质的表现,决定了事物本身。[14]事物的属性中,与其他事物共有的属性为共有属性,仅仅是某事物独有而其他事物所不具有的属性,是该事物的特有属性。而特有属性中,有些是本质属性,有些是非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之所以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一种属性,[15]并且具有事物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和与其他事物的区别性两个特点。[16]可见,本质属性一定是特有属性,而特有属性不一定是本质属性。但是,有些事物的本质属性可以派生出特有属性,如人的直立行走,大拇指与四指分开就是由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进行派生出来的。
  
  那么,目前定义出版概念的编辑加工、复制和传播三大要素,是否是出版的本质属性呢?
  
  法语表示出版的词publier、英语表示出版的词publish均来自本义是“公之于众”的拉丁语Publicare,于是有学者认为传播是出版的本质属性。[17]出版活动特有的传播方式是发行,是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18]发行不是一般的商品流通,只有承载着知识文化内容的出版物的所有流通环节才可称为发行。[19]因此,发行能够以特殊的产品流通形态,将出版活动与其他传播现象相区别,毫无疑问是出版的特有属性。
  
  但是,要确定传播是出版的本质属性,还要分析其是否具有出版的质的规定性,即是否是出版内部所固有。黑格尔说:“质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的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20]艾思奇则认为,“质是事物内部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一事物是这一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21]事物质的规定性是有其内部固有矛盾所决定的客观存在,并与事物的存在直接统一的。没有出版物就无所谓发行,出版的传播要素必须通过经过复制的出版物产品才能实现。显然,作为实现公之于众手段的传播,是在复制出版物产品后派生出来的特有属性,不具有出版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尽管发行或传播能区别于其他信息传播行为,但不是出版的本质属性。
  
  编辑是社会精神文化生产和传播系统中对人类初级的精神劳动成果进行组构、选择、优化与创造并形成一定载体形式的社会文化活动。[22]现代社会中,编辑活动的创造性越来越强,编辑的主体性、主导性日益明显,对社会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越来越重要。但值得注意的是,编辑加工横断了所有媒介信息传播领域,并非出版所独有。此外,无论是西语词汇“公之于众”,还是汉字的“上梓”“梓行”“刊行”“开板”“板印”,都与编辑加工无关。因此,尽管出于文化选择和内容质量考虑,我们将编辑加工列为出版的三大要素之一,但从属性上来讲,编辑加工也应当是出版本质属性派生出的特有属性,虽然能够将出版活动与一般的信息传播活动区别开来,但仍然不是出版的本质属性。
  
  复制作为出版的特有属性,早已是学界和业界的共识,但它是否是出版的本质属性呢?考察中外出版史,我们不难发现,内容规制与信息生产传播其实是出版活动固有的基本矛盾,左右着出版的发展。人类社会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不断需要大量生产和传播知识信息,但与此同时,生产传播的知识和信息又必须具有准确性和一定的稳定性。岩画、碑刻、甲骨文、金文、泥版书、竹简、羊皮书和贝叶经,甚至手抄纸书,都可以视为人类为解决这对矛盾的探索活动。直到中国的雕版印刷术成为真正实用的复制技术,能够真正解决这对矛盾后,出版才作为重要的文化活动才登上人类历史舞台。以规制化复制为核心的出版业,既可以迅速提升人类知识生产和信息传播的数量、速度和效率,又能通过其固有的规制化特征,保证信息传播和文化积累不致失真,从而有效地解决着这对矛盾。规制化复制既能将出版与其他活动相区别,又同时具有出版质的规定性,是出版的本质属性。而编辑加工和传播(发行),则是由规制化复制派生出的特有属性。
  
  三、重新表述出版概念:从扩大内涵到揭示本质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概念发展的程度,决定着抽象思维的水平。出版的概念,是在出版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出版概念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我们对出版认识逐步深化的标志。但是,无论是从单纯强调印刷到编辑、复制、传播并重,还是从publication(公之于众)到editeur(法语:使问世),出版概念表述的演化主要是增加其内涵。众所周知,概念内涵与外延是相互制约的,内涵多少与外延多少成反比关系。当我们为了尽可能详尽描绘出版活动的各个要素,将编辑、复制和传播都作为出版的内涵纳入概念后,出版的外延必然会不断缩小,许多从本质上说就是出版工作的社会活动无法被出版的概念覆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出版的模糊认识。例如,虽然根据数字出版的定义将在线教育纳入出版产业,但这种在全球互联网平台上生产,通过建立数据库在互联网环境下重复使用的出版活动,一直没有被传统出版人真正接受,造成政府教育与出版管理界限不清,著作权保护困难。
  
  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扩大内涵而又没有系统研究这些内涵之间的关系,没有洞悉内容规制与信息生产传播这对基本矛盾,造成出版理论研究片面强调编辑加工和传播。特别是近十多年受传播学的影响,很多业内人士以大众传播思想指导出版工作。这种做法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叠加起来,在出版实践中造成很大混乱。一定意义上说,片面追求图书发行数量、忽略出版的社会效益的认识论根源都与此有关。
  
  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媒介生态系统,我们应当回到以思维形式反映出版的本质属性的本初状态,将出版的概念表述为:出版是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信息和知识涵义不尽相同,但皆为出版的内容。[23]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自然包括着编辑、复制和传播三个要素。所谓“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就是出版的内容生产,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都必须符合出版界公认的规制标准,必须按照社会正确价值取向、文化取向进行内容选择,必须按照世人公认的知识文化生产标准进行内容加工和复制,必须按照社会规制进行知识信息传播,在实现数字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海量化和实时化的同时,确保传播内容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这样表述出版的概念,将编辑加工、复制和传播统一在规制化的知识生产之下,架起了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的桥梁,揭示了出版的本质属性: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都是按照各类标准在制定复制模板,并通过复制行为为社会提供符合规制的出版物。
  
  以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将出版活动与一般的信息传播活动相区别,首先解决了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在概念上相叠加相混淆的问题,不论是传统出版那样先复制再传播,还是数字出版那样边复制边传播,只要按规制复制知识信息,按照规制的传播方式和渠道传播,就是出版活动,反之就不是出版活动。这样,就能让通过出版的“公之于众”的内容,真正成为保存文化经典、传播正确知识、浓缩时代文明的海洋。
  
  其次,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并非产业间融合,而是以知识传播和文化传承为本质,文化选择为手段,服务多元阅读需求为表征的两条不同产业链的融合,价值链融合是二者融合的基础。[24]将出版的概念表述为“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揭示了出版的核心价值是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核心价值,奠定了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共同的价值基础,有利于我们摒弃唯技术、唯渠道、唯速度、唯娱乐、唯产值的发展思路,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坚守文化选择、文化传承和文化知识体系建构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第三,以“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表述出版的概念,直击出版活动的本质,也让世人看到了出版学科建设的根基所在。将出版物、出版活动、出版功能、出版与社会、出版管理研究统一在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上,不仅使出版学研究更加系统,也拓展了出版学的研究范围,对出版学科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样揭示出版本质的概念表述,能够将人类知识体系建构和文化传承相统一,从人类文明角度赋予出版活动以崇高的地位,从而让出版学拥有独立的学科地位。
  
  四、探寻出版核心价值:知识生产是融合发展的基础
  
  出版的过程,是传播人类知识的过程,也是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过程,[25]更是人类知识生产的过程。考察人类文明史和出版史,我们会发现,规制化的复制是出版登上历史舞台的标志,也是人类知识生产系统化、文化传承稳定化的保证。正是因为以书籍为代表的出版物登上历史舞台,知识才成为系统,人类才走进真正的文化历史。
  
  既然出版是“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出版的核心价值就是人类重要的知识信息生产活动,是人类知识系统化的关键要素。因此,无论是传统出版机构,还是以数字出版为代表的新兴出版机构,在媒介生态系统中都是身兼知识生产者和文化分解者的双重身份,既通过编辑加工、复制和传播为社会提供阅读产品,又通过选题策划将社会重要的文化成果分解吸收,投入文化再生产,不断充实人类知识文化宝库。因此,出版融合发展的基础,不是渠道而是内容,不是信息传播,而是规制化的知识信息生产。
  
  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既不是纯粹的技术创新,也不是纯粹的内容创新,而是内容生产与技术进步的一体化综合创新,犹如DNA一样呈现出内容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双螺旋结构”。而连接技术创新链和内容创新链的“碱基对”,就是由出版者主导的全媒体出版平台。[26]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版融合发展的关键,是通过平台建设,解决复制传播一体化与规制化知识内容生产的矛盾,进一步聚拢更多的读者、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不断满足读者多元化的阅读需求和阅读体验,促进内容提供商优化内容生产并扩大其销售市场,扩大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市场并提高其赢利水平,为深陷信息海洋的读者提供阅读引领服务,通过文化选择实现文化传承。
  
  为此,传统出版机构应自觉担负起出版创新的历史责任,全面掌控作为连接内容创新与技术创新“碱基对”的出版平台,不断进行全媒体环境下规制化的内容生产,把控出版内容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方向。作为新兴出版弄潮儿角色的电信运营商、软件开发商、投资商以及产学研合作机构,则应自觉自愿地将技术创新纳入规制化知识生产体系,在凸显出版者在人类文化选择中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传播优势,努力服务互联网状态下的文化选择、知识生产和社会阅读,实现浴火重生式的角色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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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西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西部农家书屋信息化建设的系统创新研究”(13YJA8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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