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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国家期刊库”征文二等奖(二)

2015-01-12 来源:国家期刊库项目组 彭小年
 
  --国家期刊库版权保护策略探析
 
  在国家期刊库(NSSD)上线一周年之际,国家期刊库项目组特举办“我看国家期刊库”征文大赛。活动结束后项目组组织专家学者成立评审团队,对收到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现已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为方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交流学习,国家期刊库会陆续将全部获奖论文刊出,敬请关注。
 
  国家期刊库是在数字出版的大时代背景下而诞生的。数字出版是伴随着大数据的出现而不断革新的,“大数据,是在数据密集型科学环境下的一套用于超大规模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及知识再发现的信息处理范式的统称。”[[1]]大数据“具有数量巨大、实时快速、类型多样及价值高而密度低的4V特征。2013年被称作是‘大数据元年’,数字出版行业受其影响。”[[2]]数字出版如今在立法、作品授权和作者维权等方面都面临着版权保护的困境。国家期刊库未来的运营与发展要遵循数字出版的规律,笔者认为国家期刊库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版权保护做出努力:
 
  一、以推动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建设为契机,界定国家期刊库数字标准体系
 
  对任何行业的管理,以及该行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明确行业标准。数字出版作为新兴产物,当前在国内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体系,在加快数字出版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尽快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综合自己的特色,与国际接轨,尽快明确我国的数字出版标准体系。数字出版标准体系,要囊括生产、交换、流通、版权保护等各个环节,不能偏废。
 
  国家期刊库要以此为契机,通过推动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建设来界定国家期刊数字标准体系,在大数据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制定自我发展战略方向和标准,为未来发展定位和导航。
 
  二、加快推动数字出版专项立法,明确司法执法细节,保护国家期刊库的数据安全
 
  2010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数字出版法规体系,加快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保障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数字出版“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也指出,立法部门和行业应当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因此,制定专门的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确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法律。在制定数字出版法律的框架下,相关部门要明确司法、执法的具体细节,为数字出版侵权行业发生时的版权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期刊库要充分发挥自己在行业内的优势和特色,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专项法律,为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建言献策,通过立法来保护国家期刊库的数据安全,通过立法来获得更加从容的发展。
 
  三、借鉴发达国家数字出版方面的经验,发展国家期刊库。
 
  1.德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数字出版进行调节。在立法、司法、执法上各司其职,高度保护著作人权益,充分发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作用,版权保护多边化、国际化,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数字内容的管辖效力延伸至域外,未来会继续保护传统出版商的利益,解禁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适当放松合理使用权。[[3]]
 
  2.在英国,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并不对立,而是统一的。英国正在逐渐强化对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同时也强调其版权保护的责任。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保护。[[4]]
 
  3.日本适应数字化趋势,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制定政府介入补偿金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版权制度更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同步。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和其他法律协同调整。未来,日本将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合理关照公众利益,高度重视著作财产权,力图确认出版社在数字化进程中的法律地位。[[5]]
 
  4.韩国采取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利用“小政府、大协会”的市场管理模式,把扶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并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政府官办协会发挥重要职能,未来将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兼顾公众利益维护在线服务商的利益,强化政府部门的权力,明确电子书定价制。[[6]]
 
国家期刊库可以充分借鉴这些国家在发展数字出版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选择健康的发展途径。
 
  四、重构产业链主体参与方的合同约定机制
 
  在数字出版中,数字出版服务商和用户之间作为产业链主体参与方,他们之间发生的是信息服务内容。另外,渠道商也超越了传统出版时代的商品买卖关系而变为间接代理关系。这些产业链主体参与方之间,都可以根据信息服务的方式订立新的合同约定机制。
 
  国家期刊库应借鉴这种合同约定机制,变革传统出版与数据库之间的合同关系,迎合数字出版的时代潮流,充分协调好著作权人、出版服务方、渠道方、数据库、用户等多种主体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多方利益共享,才能真正实现共赢,才能真正实现长久发展。
 
  五、国家期刊库要加快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
 
  国家期刊库要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大量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大量数字出版物的介入,运用大数据,跟互联网紧密相连,因此相关的版权保护技术也要随之跟进。
 
  目前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技术有待全面更新,尤其是涉及到网络传播手段时,在数字加密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等方面有很大的开发空间。国家期刊库要组织专门的科技攻关,或与政府主管部门、其他科研院所组织人员联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同时也要鼓励媒体运营商利用自己接近市场的优势及时开展技术研发工作。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科研院校间的协调合作
 
  国家期刊库的发展,在数字出版时代会涉及到比传统出版更多的部门和机构,需在政府部门之间、科研院校之间加强协调与沟通,建立就数字出版的协调合作机制开展数字出版的引导与管理工作,确保文化安全,确保版权保护落到实处。在大力发展本期刊库发展的同时,也要做好同国内其他期刊数据库和国外相关期刊数据的联络协调工作,还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数字出版和数字出版物的发展现状,做好沟通交流学习工作。
 
  七、推动完善读者权利保护
 
  读者在使用国家期刊库产品的过程中,“一方面,读者隐私权保护规则亟须完善,这些规则至少应包括对阅读隐私权利客体、权利范围的界定,以及相关的侵权责任制度。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保存在云端或下载到自有终端设备的作品复制件到底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7]]对这些权利明确和界定后,读者在使用的过程中才能有更为清晰的版权保护意识。
 
  当然,即便对读者权利有了清晰的界定,也只是对读者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期刊库的版权保护还要进一步加强读者(使用者)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擅自复制、传播已经取得阅览权的作品。
 
  八、加强国家期刊库版权保护的公益宣传
 
  国家期刊库和数字出版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大众对相应的版权保护工作认识并不到位,国家期刊库要主动承担责任,独立自主地,或联合其他相关机构部门整合资源做数字出版和期刊库的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大众了解到相关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正面引导社会大众对正版产品的接受,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九、要不断完善数字版权交易的信息化运作机制
 
  随着数字出版、大数据等的飞速发展,数字版权交易变得越来越为复杂。“首先,面对数字出版需求的持续增加,数字版权类型日益复杂,侵权问题时有发生……其次,改变数字版权服务的提供方式。利用互联网实现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及时披露数字版权交易信息等。”[[8]]国家期刊库要充分借鉴这种经验,充分考虑并利用信息化发展的优势,积极实现与国家期刊库相关的数字信息公开透明,推动国家期刊库数字版权的信息化建设。
 
  十、推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强化针对国家期刊库版权保护的行政管理力度
 
  必要的行政监管是当前保护数字出版和国家期刊库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要加强监管力度,要推动政府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具体落实。通过实名制等方式加强数字出版注册用户的管理。强制采取版权登记措施,加大数字出版的版权登记管理力度。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大惩罚力度,使侵权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吴峰.“大数据时代”科技期刊的出版革命及面临挑战[J].出版发行研究,2013(8).
 
  [[2]] 李开灿.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研究[J].金田,2014(5).
 
  [[3]] 郝婷,黄先蓉.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21(1).
 
  [[4]] 黄先蓉,冯博.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21(1).
 
  [[5]] 黄先蓉,陈玉凤.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21(1).
 
  [[6]] 陈玉凤,黄先蓉.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 出版科学,2013,21(1).
 
  [[7]] 陈琛.云出版架构下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律策略[J].出版广角,2013(17).
 
  [[8]] 杨青,沈秋蕾,数字版权交易视角下我国数字出版法制建设与交易环节的完善对策[J].出版广角,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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