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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媒体违法案例述评

2015-01-22 来源: 青年记者 李丹林 钟 馨

  2014年,媒体法治建设成就卓著。本年度媒体违法情形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网络性;第二,续发性;第三,严峻性。其中,网络性是指很多媒体违法行为是在互联网形态下而发生的;续发性是指有些违法犯罪行为是在隐蔽、持续了相当长时间,在本年度才被曝光、被行政执法处罚、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严峻性是指本年度一些违法犯罪和涉嫌犯罪的事例呈现出严重危害。
 
  媒体民事侵权纠纷
 
  (一)侵犯人格权
 
  信息技术为内容的传播提供了新载体、新渠道,因而,本年度发生的有关侵权纠纷带有显著的网络性。
 
  典型纠纷是360诉百度新闻侵犯名誉权案。纠纷的缘起是:有一种攻击苹果设备的新型恶意软件“WireLurker”在互联网爆发,黑客可以利用该恶意软件对苹果设备用户实施恶意推广、安装恶意软件等。当时360公司表示,该公司获取了病毒样本,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警方侦破此案。但此后,在百度百家、百度新闻等网络平台,出现了不少质疑360公司是“贼喊捉贼”的评论文章。对此,360方面认为是百度有意为之并扩大传播。百度随后发表声明称360公司确实发过律师函要求其删帖处理危机,百度未予同意。理由是百度新闻是聚合型新闻平台,要坚持新闻中立原则。于是,360公司认为是百度有意为之并扩大传播,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抹黑360,并误导用户,严重损害了360公司和产品的商誉,已经构成名誉侵权。360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度的名誉侵权行为,索赔5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百度新闻频道能否构成服务提供商将成为争议关键,类似的纷争在其他国家也存在,属于信息技术带来的最前沿的人格权纠纷问题。
 
  专业媒体方面,成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的被告并不多见。这应该说是一种进步。本年度,人民法院对既往发生的媒体传播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若干案件值得注意。这些一审判决或生效判决,对于侵犯名誉权领域的一些专门法律问题的认识、判断和处理都提供了很好的司法样本。这对于今后规范专业媒体和公民个人、组织利用新媒体方面都提供了更细致的规范指引。
 
  1.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作为传统媒体,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较高的真实性审核义务,而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报社刊登的《廉价世奢会》和《新京报》报社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中,存在多处不实言论,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审核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新京报》及《南方周末》出于保护线人的考虑,没有提供相关的采访录音,也未说明匿名信源的身份。两媒体在承担一审败诉结果与披露匿名消息源之间选择了前者,也就是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2014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一审原告张女士诉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和转载了侵犯其名誉权的文章。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网站构成侵权。本案再次说明,“转载”并不免除注意义务,转载媒体对其发布的内容仍然负有核实义务,一旦转载内容失实,转载媒体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2014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目前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尚未终审宣判。本案中,北京大学是否是适格主体,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有特定的指向性,是这起名誉权诉讼应最先明确的问题。
 
  4.2014年9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360诉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及上海经闻公司侵犯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每日经济新闻》发表的《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等系列报道,以举例、比喻、“业内专家”观点引述等方式以小证大,夸大、强化了上述技术现象,恶意引导360用户群体误信被告报道内容,臆想出严重的隐私受侵后果,从而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报道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相关报道中的评论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对360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该判决,《每日经济新闻》发布声明表示不服,已经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二)侵犯著作权
 
  本年度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不仅是各类侵权纠纷中数量最大的,而且有很多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商业模式的翻新出现的新形式。司法机关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方面,也有引人注目的新焦点。
 
  典型的事例有:“今日头条”牵涉的著作权纠纷。“今日头条”的推荐引擎产品,目的是向用户提供新闻资讯。自2012年8月第一个版本上线以来,截至2014年2月,已经为超过9000万的用户提供服务。享有《广州日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今日头条”告上法庭,本案最终达成和解。6月24日,搜狐公司正式宣布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今日头条”;围绕“今日头条”侵权纠纷,国家版权局展开立案调查,认定“今日头条”使用其他权利人的部分新闻作品集图片均是由其网址存储传播,非链接跳转方式,确实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
 
 
  7月9日,国家版权局通报了安徽“DY161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等8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此外,在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与百度之间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中,针对百度旗下的新产品和新服务——百度云、移动搜索及百度手机助手提出的侵权诉讼,也是由新技术带来的对于作品新的利用途径导致的。
 
  2014年,围绕微信著作权问题出现了一些案例: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中山商房网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承担侵权责任。随着微信公众号的火爆,由此引发的侵权问题屡屡出现,一些公众号未经授权直接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引起版权纠纷。
 
  此外,2014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被告纵横网络赔偿原告玄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
 
  媒体违反行政管理法方面
 
  传播内容要符合法律和职业守则的规定,本年度媒体违反行政管理法方面的情形,依然严峻。
 
  (一)媒体传播违禁内容
 
  2014年4月,由于新浪读书频道和新浪网视频节目分别登载了20部淫秽色情小说和4部色情视听节目,新浪公司《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吊销,罚款508万余元;新浪网读书频道部分编辑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5月,快播公司因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因版权问题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6亿元天价罚单;同时,快播公司还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外,执法部门加强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整治,对“豌豆荚”等82家违规网站做出行政处罚;重点加大对传播禁止内容视听节目网站的查处力度,对搜狐等65家网站给予行政处罚,罚没款28.6万元。
 
  针对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问题,全国扫黄打非办与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自4月中旬到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专项行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开展清理整治网络视频有害信息专项行动。
 
  尽管此次监管部门的“扫黄打非”行动收效颇丰,然而这种运动式的行动并不能根治顽疾,治理淫秽色情信息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此外,低俗内容依然大量存在,虚假新闻依然不少,不过随着信息流动的便利和充分,虚假新闻多数很快会被揭穿、纠正、辟谣。
 
  (二)媒体违法活动、经营
 
  2014年新闻行业在监管部门重拳打假之下,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浮出水面”,一些敲诈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这些违法行为、虚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而难以及时发现。整个社会、政府监管执法部门对之不能掉以轻心。
 
  2014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等四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典型案件,查办了《中国特产报》、《中国经济时报》、《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等媒体机构,以及《今日早报》记者金侃群、《都市快报》记者朱卫、《杭州日报》记者杨剑、《证券时报》记者罗平华等新闻采编人员新闻敲诈的案例。
 
  此外,本年度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广电部门对于互联网电视等领域的严格整改政策,致使一些在发展过程中的新传播模式的探索行为和商业模式,由于未能及时依据政策进行调整而陷入了违规违法之境。
 
  媒体组织与从业人员的刑事犯罪问题
 
  2014年媒体行业浮出水面的若干与刑事犯罪相关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极大的震动。有些案件所牵涉的行为,发生和持续时间之长、涉案金额之大、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危害后果之重,都是我们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应该说影响最大的是21世纪网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和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原总监涉嫌犯罪问题被曝光、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案件。
 
  首先是21世纪网的问题。2014年9月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一则消息:“上海市公安局于日前侦破一起特大新闻敲诈案件,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涉及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区市的数十家企业。”该公司涉案人员及公关公司以21世纪网为主要平台,采取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进行非法活动。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对21世纪报系总裁沈灏、21世纪网总裁刘冬等25人批准逮捕。初步查实的数额达数亿元。
 
  其次就是央视财经频道原总监郭振玺案件。201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称:“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对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制片人田立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媒体报道,郭振玺利用其自身特殊的地位与身份,掌控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年度经济人物和“3·15”消费者晚会“红黑榜”,涉嫌收受巨额贿赂。
 
  郭振玺案揭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郭振玺能够对中国经济呼风唤雨,捞取个人利益,这是制度设计的失败,也是其个人的悲哀。媒体自身难以再是社会的瞭望者,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看门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郭振玺不仅是不良媒体生态的牺牲者,同时是这个不良制度的合谋者。这不仅是其个人的悲剧,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公平正义的损害,更是惊人的。
 
  2014年还有一个刑事案件令人感慨。原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副调研员李宁,因在电视剧审批时收受影视公司30多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获刑10年半。由此也深刻印证了“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的道理。
 
  2014年10月17日,《新快报》原记者陈永洲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3万元。
 
  媒体人超越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借用媒体影响力疯狂敛财,其危害惊人。同样,自媒体也开始成为一些普通人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
 
  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秦志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秦志晖表示自愿认罪,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获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结 语
 
  应该说,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种失范行为就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但是降低各类失范行为发生的概率,特别是尽可能减少因制度本身造成的违法和犯罪,还是我们可以做到的。相信未来在全面推进依法之国的进程中,媒体会朝着负责而健康的方向迈进。(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钟馨: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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