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赵宏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摘 要】经过10多年的发展,数字图书馆配业务目前仍然不尽如人意,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供需双方的脱节。图书馆抱怨出版单位可供品种有限,供应时间滞后于纸质图书;出版单位疑惧心理较强,担忧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和对纸质图书市场的冲击,不愿意全品种供应,也不愿意配合图书馆的纸电同步要求。研究基于这一矛盾,从出版单位、图书馆以及版权管理部门等不同视角进行分析,提出不同角色应该加强沟通,从数据透明、运行监控、产品供应以及著作权保护等方面通力合作,实现社会服务与企业权益的和谐发展。首次提出我国引进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想法。一方面对作者因社会服务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对图书馆的借阅行为进行监控,提高有关各方数据的透明度。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配;复本数;公共借阅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人们的阅读方式逐渐从纸质图书向数字图书过渡。与此发展趋势相适应,图书馆的馆配业务无论品种数还是码洋金额数字图书采购比重持续加大,纸质图书采购量逐步下降。其中高校图书馆由于馆藏的限制,这种趋势更加明显。据2019年5月,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举办的“融合·共建·共享:创新服务模式促进学科建设研讨会”上发布的数据,目前高校图书馆每年的图书采购中,纸质图书与数字图书的采购比例大体维持在3:7左右。整体上来看,数字图书馆配业务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无法满足各界对图书馆的期待:数据更新缓慢,无法实现纸电同步;优质图书品种缺乏;著作权的权利链条不完整。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数字图书馆配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既影响读者正常阅读需求的满足,也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影响出版单位业务的正常开展。基于此,本文从图书馆、出版单位以及政策等视角审视我国数字图书馆配业务现存的各种问题,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探究解决之道。
一、供求失衡的原因
当前数字图书馆配业务的诸多问题,既有图书馆与出版单位的自身因素,也有不同政策法规相互扞格的因素,所以对数字图书馆配业务的分析必须从多视角展开,溯本求源,追根究底。
1.图书馆侵权行为的存在挫伤了出版单位数字图书供应的积极性
图书馆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图书馆对复本数(类似纸质图书的册数)模式的放弃,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1]在图书馆推出在线阅读服务后,侵权范围被放大至全社会,同时还对市场化经营的阅读平台构成不平等竞争;一个是免费的下载与打印服务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随着通用借阅(即不同图书馆借阅证的持有者可以互享借阅和阅览等服务[2])活动的发展,侵权范围被放大。
根据侵权作品的来源,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显性侵权和隐性侵权。前者指采购侵权作品甚至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上传侵权作品,容易识别和取证;后者的采购来源完全合法,获得权利人授权,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这种侵权发现难度很高,唯一的方式就是根据图书馆采购数量到馆核查。这些侵权行为尤其是隐性侵权行为的存在,对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挫伤了出版单位供应数字图书的积极性,从而产生数字图书供应的不足和滞后。
2.对替代效应的担忧导致出版单位发展数字图书的消极
图书出版属于小众产业,销售中的幂律分布特征和长尾分布特征并存,一方面少数畅销品种占据了整体销量的绝大部分,另一方面多数需求和产量有限的冷门产品的累计利润会达到甚至超过头部产品。这点在历年的开卷图书零售市场报告体现得相当明显。[3]
从数字图书与纸质图书的关系来看,幂律分布意味着头部产品不仅销量遥遥领先,对读者关注度的积聚能力也更强。在图书馆采取读者驱动采购的PDA(即读者决策采购,一种基于读者实际需求而非图书馆馆员经验进行资源采购的模式)模式中,读者通过数字图书了解并认可其内容,推荐图书馆采购,从而带动纸质图书销售。[4]但是对于长尾产品,读者通过数字图书了解内容后,很少推荐图书馆采购纸质图书,无法触发图书馆的采购机制,从而产生对纸质图书的替代效应。[5]这点从深圳大学图书馆的实践也可以得到证实,荐购书籍中,流通率较高的社科类尤其是文学类图书占比最高,学术专著较低。在当前出版单位仍然以纸质图书为主要利润来源的情况下,销售数字图书事实上形成对纸质图书销量的冲击,降低了出版单位的盈利水平。因此出版单位对发展数字图书市场普遍比较保守,影响了数字图书的供应。
3.政策规定之间的矛盾刺激了侵权行为的频发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图书馆纷纷推出移动图书馆项目,服务内容从书目检索、信息发布以及借还服务等发展到移动阅读,服务范围从馆舍内向馆舍外延伸到读者可以选定的任意地点和时间。图书馆的行为从公共服务性质的图书借阅行为变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例如国家数字图书馆新版智能移动终端的第三方应用程序(APP)可以免费提供数字图书资源,支持下载和离线阅读等。[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文旅部”)2017年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活动中首次把移动图书馆列入评估指标,明确要求“实现移动图书馆服务且效果良好”,刺激了图书馆移动阅读服务的开展。[7]之后包括国家图书馆在内的多数公共图书馆都有了自己的移动阅读平台,向读者提供数字图书的免费借阅。
根据2013年3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8]这个条文把图书馆提供数字图书阅读服务的范围限制于馆舍内部。移动阅读服务的开通意味着服务范围扩大至全社会,无论是否存在会员身份认证等限制性条件,都已经违反信息网络传播的规定。在数字图书的馆配业务运作过程中,出版单位获得权利人授权,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予馆配商行使,馆配商通过本地镜像或者在线阅读等方式向图书馆提供数字图书。但是馆配商无权再将此项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图书馆被视为最终用户,并未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自然无权行使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文旅部上述评估指标的设置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现有规定产生冲突,客观上刺激了图书馆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二、多方协同,实现馆配市场的供需和谐如
上文所述,形成当前数字图书馆配市场的供需失衡问题有多种因素,因此必须从图书馆与馆配商的数据透明化、流通环节的监控以及出版单位的产品供应角度入手。
1.以复本数模式为基础,增强有关数据的透明度
长期以来,图书馆采购通行复本数模式。这种模式参考纸质图书“本”的概念,即同一本数字图书借阅一次计一个复本,同一本数字图书在同一时间内只能被一个人借阅。当数字图书的复本数被借走,其他读者即无法借阅。如果同一本数字图书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借阅需求超过现有复本数,图书馆就必须采购新的复本。数字图书复本的采购量根据读者的需求量和数字图书本身的周转期确定。这种模式与纸质图书的采购相似,易于理解,操作方便,有效地保障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因而一直沿用至今。以方正阿帕比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电子图书为例,每本图书的借阅复本数为10,每次借阅时间为7天,到期如果读者没有续借,该数字图书即自动归还图书馆,读者无法继续浏览。[9]
由于图书馆本身的公共服务性质,所以创新空间很小,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比复本数模式或者在复本数基础上创新模式更能为各方接受的采购模式。西蒙 & 舒斯特采取的按照每次外借收费和哈珀·柯林斯限制外借次数本质上也是复本数模式。因此图书馆与馆配商应该在坚持复本数模式或者在复本数基础上创新模式的前提下,增强数据透明度,保证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出版单位发展数字图书馆配市场的信心。
一方面,出版单位与馆配商明确复本数操作规范、数字图书终端的使用范围、数据反馈与监控办法,确保出版单位知晓数字图书的最终流向与销售数据。同时出版单位不定期抽查图书馆借阅情况,结合销售数据,及时发现图书馆借阅的违规现象,采取相应措施。在这方面中新金桥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星”)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搭建图书馆与出版单位之间的双向交流平台,出版单位通过后台登录,可以随时了解本版数字图书在各图书馆的馆藏、借阅、采购以及读者荐购等数据,随时上传可供书目与电子数据。图书馆可以及时根据出版单位提供的可供书目信息更新本馆的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实现查重、借阅和采访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图书馆的自律性,严格按照出版单位与馆配商约定的规范操作,切实保护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出现更有效的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模式之前,坚持复本数模式或者在复本数基础上的创新模式。同时进一步完善数字图书采购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在没有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避免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或者复制行为,例如移动阅读服务、局域网环境中的下载与打印服务等。上海图书馆在2016年上线移动阅读服务,同时提供电子阅读器的外借服务。[10]时隔一年之后,又再度取消,将移动图书馆的功能限于各种活动信息、文献信息、借还图书等服务的提供,为业内尊重著作权和出版单位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2.加强流通环节监控,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
数字图书在馆配市场的流通过程大致为出版单位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后两项合并即通称的出版权)以及相应的转授权权利,经过审稿与编辑加工等流程后,在正式出版纸质图书的同时生成数字图书的格式文档。出版单位授予馆配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约定格式的数字图书数据。馆配商通过镜像站服务模式或者在线阅读模式向图书馆提供数字图书,供读者借阅。其中镜像站由于数字图书数据在图书馆本地,不受外部网络环境影响,检索效率高,访问速度快,这种模式以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帕比”)和超星为代表。在线阅读模式电子数据在馆配商服务器,受外部网络环境影响较大,但是图书馆无须购置设备与日常维护,因而成本较低,这种模式以中文在线为代表。
在数字图书流通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监控机制,出版单位既无法从馆配商方面获知图书馆真实采购数据,而是由馆配商单方面提供;更无法获知图书馆的借阅模式和数据,从而处于被动局面。因此,有必要加强数字图书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控,确保所有数据的公开透明。
一方面,出版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控办法,及时检验馆配商交易数据和图书馆采购数据的真实性,不定期通过图书馆现场核验与采购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图书馆履约有效性,发现侵权线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馆配商加强对图书馆借阅过程的监控,避免借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以阿帕比为例,该公司采用镜像网站模式向图书馆提供数字图书,在数字图书平台运行的服务器上采取严格加密措施,图书馆无权修改数据,每次出现借阅人数超过采购复本数量的时候,阿帕比都可以及时知晓。因此只能按照约定的合法模式向读者提供借阅服务,有效保证了出版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引进公共借阅权制度,从政府层面监控图书馆借阅行为。公共借阅权指的是作者按其每本有版权的图书在公共图书馆中被借阅的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11]最初主要针对纸质图书,后来随着数字图书的发展,英国首先对数字图书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12]这一制度本身属于一种补偿性措施,旨在弥补作者因其作品在图书馆被公众免费使用所产生的损失,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客观上有助于促进图书馆借阅数据的公开。我国可酌情引进公共借阅权制度,同时适用纸质图书与数字图书。立法模式上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新增公共借阅权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另一种是单独立法。资金来源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做法,在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拨款支持的同时,吸引社会资金支持。
3.顺应时势,丰富数字图书馆配品种
互联网时代,出版单位必须认识到图书馆资源采购中数字图书比例持续上升、纸质书继续下降乃大势所趋。根据武汉卷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中文纸质图书馆配市场分析》的统计数据,2018年度公共图书馆单馆平均复本在2.5-2.7册范围内。[13]高校图书馆由于资源购置经费的紧张,对纸质图书普遍采取零复本的馆藏原则。[14]在此大趋势下,放弃数字图书的馆配市场即意味着本版图书在图书馆读者端曝光度的减少,连带纸质图书的馆配业务也会下降,两者既有替代效应,也有拉抬效应。因此出版单位要顺应时势,加大数字图书供应,积极拓展馆配市场。
一方面,出版合同签署过程中,为权利人策划完整的开发与传播方案,说服权利人在授予出版单位复制权与发行权的同时,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转授权。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签署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作者本身的排斥;一种是附加限制条件,其中以延迟数字图书上市时间较为突出;还有一种是短期授权。[15]这些现象的存在限制了出版单位对图书作品的多方位开发利用,也不利于作品传播。因此出版单位有必要在选题阶段制定科学合理的作品使用方案,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效期限、使用方式、传播范围做出规范,争取作者认同。
另一方面,完善出版流程,实现纸电同步。一是数字图书集中管理,统一开展对外合作,避免馆配合同的无法执行,保证纸电同步业务流程的顺遂;二是优化加工流程,采用中结构化模式(指出版单位数字出版资源结构化的一种途径),结构化加工与排版过程相结合,即将内容结构化标记与排版指令合并输入同一文档,排版完成同时导出结构化文件和排版文档,[16]保证纸电同步的技术输出效率。
4.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维护权利人正当权益
与数字图书馆配业务有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细则》《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细则》的冲突体现在前者明令图书馆提供数字图书服务范围限于馆舍内部,后者则要求图书馆向馆舍外读者提供数字图书阅读服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将数字图书归入图书馆的固定资产范畴,从而使图书馆变成了著作权的所有人,产生与《著作权法》《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有规定的矛盾。因此:
一方面,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即“公众”“自己选定的时间”以及“自己选定的地点”,这就意味着这个权利只适用于广域网(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细则中关于移动图书馆二级指标的添加,客观上刺激了图书馆在线阅读服务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协调两者的潜在冲突,对图书馆的移动服务进行规范,以方便读者文献信息的查询与借阅为宗旨,不提供馆舍外的在线阅读服务。
另一方面,明确图书馆作为最终用户,对于作品本身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有条件的使用权,不能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财政部将数字图书与普通图书(即纸质图书)一样归为固定资产,图书馆采购的数字图书由此成为其购入的资产,实质上承认图书馆拥有了著作权,由此产生与《著作权法》的冲突,同时也与《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相矛盾。因此有必要结合数字图书的特性予以修正,将其划为无形资产,图书馆购入数字图书本质是无形资产的出借。
注释:
[1]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2020学年学术搜索及电子书阅读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EB/OL].http://www.ccgp.gov.cn/cggg/dfgg/jzxtpgg/201909/t20190912_12900479.htm
[2]张静.江苏省高校通用借书证的现存问题及发展思路[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8(9)
[3]北京开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卷发布2018上半年图书零售市场报告[J].出版视野,2018(5)
[4]楼宇源,高校图书馆纸本书采购模式新探——以深圳大学图书馆PDA项目为例[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8(5)
[5]王运显.高校图书馆PDA模式及馆配对策[J].出版发行研究,2019(2)
[6]国家图书馆.刚刚,新版“国家数字图书馆”APP上线了![EB/OL].https://mp.weixin.qq.com/s/Xw9uk9H6fWWzUmI3ucPqrA
[7]柯平,胡银霞.创新与导向:第六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新指标[J].图书馆杂志,2017(2)
[8]徐艳丽.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J].出版广角,2017(13)
[9]中国科技大学图书馆.中华数字书苑[EB/OL].http://lib.ustc.edu.cn/%E7%94%B5%E5%AD%90%E8%B5%84%E6%BA%90/database/2-%E7%94%B5%E5%AD%90%E5%9B%BE%E4%B9%A6/%E4%B8%AD%E5%8D%8E%E6%95%B0%E5%AD%97%E4%B9%A6%E8%8B%91/
[10]张熠.2016年上海公共图书馆微阅读、移动阅读增长20%[N].解放日报,2017-02-19
[11]徐培森.关于我国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7
[12]张惠彬,吴柯苇.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及其在数字时代的新发展[J].图书馆建设,2018(12)
[13]武汉卷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中文纸质图书馆配市场分析[EB/OL].https://mp.weixin.qq.com/s/E5-5__K_IGFRX2uQ2ODN9g
[14]赵炜霞,唐金玲,吴雷.数字时代高校图书馆纸质图书“零复本”馆藏策略研究[J].图书馆研究,2017(6)
[15]顾烨青,陈铭.高校馆配中文电子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J].高校图书馆工作,2018(1)
[16]张国强,沈菁.浅谈数字出版资源的结构化[J].出版与印刷,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