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明堂(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
自1989年7月启动全面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迄今30多年间,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出版行业、文化市场及互联网管理方面法治建设日趋完备,为依法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在“扫黄”工作方面,陆续颁布实施的对工作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法律法规有6部。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扫黄”有了正式的法规遵循。199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制黄、贩黄等非法出版活动明确纳入了刑事打击范畴。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1日施行《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3个司法解释,在依法开展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工作上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打非”方面,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989年11月3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长期没有专门法律的历史。1991年5月和6月,国务院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1993年10月26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8月23日,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的实质内容,首次明确规定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条款,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强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可操作性。2002年,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挑战,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出版物市场的要求,有关部门出台并实施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2014年、2016年先后多次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2013年、2016年先后多次修订)、《电影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在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方面,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对主管部门职责分工、采取措施提出明确法律要求。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开展网络“扫黄打非”工作提供了方向性的依据。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扫黄打非”部门查办相关“打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2020年10月和12月分别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为“扫黄打非”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今后“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更新要求。
随着工作的推进,各部门也出台或修订完善了系列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陆续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特别是2019年12月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满足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并发布新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完善了“扫黄打非”治理体系,增强了运用法律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传播活动的力度、效果和可操作性,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