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中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构建

2021-07-24 来源:《中国出版》
  【作 者】丛立先、张媛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历经百年,共产党在领导新闻出版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与智慧对于当下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新闻出版法制体系在吸纳这些经验与智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形成了层级丰富、内容全面的新闻出版法律规范体系,从理念与制度层面保证了新闻出版工作朝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断发展和前进。

  【关键词】建党百年;新闻出版法制;新闻出版史;党史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宣传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新闻出版工作,甚至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新闻出版法制是新闻出版工作的保障,在保护新闻出版关系主体的权利、规范新闻出版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新闻出版工作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智慧对于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构建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总结过去,才能更好地理解我国新闻出版的特殊需求,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在历史与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积极进取。

  一、1921—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新闻出版法制

  党对宣传工作的组织、发动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建立和酝酿时期,就将《新青年》杂志、《共产党》月刊、《劳动界》、《劳动音》、《工人月刊》等作为宣传阵地,对工人阶级进行启蒙,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新闻出版经验。从党诞生之初,就十分重视宣传工作的开展和对舆论阵地的把握,坚持党对新闻出版的直接领导与管理。1921年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中专门对宣传工作作出了规定:“杂志、日刊、书籍和小册子须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办。”“无论中央或地方的出版物均应由党员直接经办和编辑。”[1]新闻出版物是党宣传方针路线、启蒙群众的重要工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媒体管理经验使党对报刊的性质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认知。1930年《红旗日报》发刊词《我们的任务》中明确提出,“报纸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2]

  中国共产党诞生的社会背景具有特殊性。在内忧外患的交困时期,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结束军阀混战,争取民族独立以及进行政权建设是当务之急,法制建设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政策是党对新闻出版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在这一特殊时期,党开展新闻出版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且严峻,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党形成了成熟、系统的新闻出版管理经验,并通过各种政策性文件对新闻出版工作作出安排。这些政策性文件在当时实际上发挥着法制的功能,是党的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来说,这一时期,党的新闻出版法制建设具有如下特点。

  1.重视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

  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却是徒有其表。[3]中国共产党认识到言论自由是人民权利保护、民众启蒙和革命活动开展的重要支撑,因此自始至终都将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作为自身的使命与担当,在一系列重要文件中都明确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1927年3月,党领导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时成立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中就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绝对自由,废除一切束缚言论、出版的苛法……”。[4]在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中,也都确认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5]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言论、出版自由的确认。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也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这一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中确认了“保障人民言论、出版……之自由”,[6]抗日战争时期,为了促进国共合作的实现,中共中央曾专门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以自身的让步为条件对国民党作出了五项要求,其中一项即为“保障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7]由此可见,无论任何时期,党都将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置于重要地位,通过根本大法或者宪法性文件的形式对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予以明确规定,并积极地履行对言论、出版自由保护之责,这对新闻出版法制事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强调新闻出版工作的群众性

  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共抵外侮的过程中,一直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对新闻出版的作用与性质的认识上,党一直将新闻出版作为人民的耳目喉舌,作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阵地,新闻出版既发挥着信息传播的功能,同时也发挥着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党的第一个中央机关报《向导》即表明“本报既是中国民众的喉舌”。[8] 1931年1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党报的决议》中指出,“以后党报必须成为党的工作及群众工作的领导者,成为扩大党在群众中影响的有力的工具,成为群众的组织者”。[9] 1942年3月16日,《中宣部为改造党报的通知》中指出,“报纸是党的宣传鼓动工作最有力的工具”,“报纸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宣传党的政策,贯彻党的政策,反映党的工作,反映群众生活,要这样做,才是名符其实的党报”。[10] 1942年10月1日《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关于〈抗战日报〉工作的决定》中称:“《抗战日报》是晋绥边区六百万人民的报纸,是根据地党政军民的喉舌,是体现党和政府一切政策的有力工具,是反映人民生活和要求的镜子,是对敌斗争的锋利武器。”[11] 1947年1月11日,为庆祝创刊九周年,《新华日报》编辑部发表的《检讨与勉励》指出,“新华日报的方针是‘与实际结合,与群众结合’”。[12]

  从党对党报的性质、功能和工作任务的定位中,可以看出,在对新闻出版的定性上,党将党报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替党和人民传递声音的工具;在对新闻出版的功能定位上,党将党报作为联系群众的媒介,作为宣传鼓动群众的工具;在对新闻出版工作任务的确定上,党认为党报的主要任务是对外宣传党的政策,反映党的工作和群众的生活。党对新闻出版的认知始终与群众和群众的生活紧密相连,这在党的政策性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形成了成熟的管理制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开展新闻出版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和严峻,反动势力极力镇压进步思想在工人、农民、青年学生中的传播,党开展宣传工作的环境十分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宣传内容的一致性和工作开展的安全性,党也通过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予以了规范,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党在这一时期形成的新闻出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请示报告制度。党在新闻媒体的管理中,要求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请示。192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议决案关于宣传部工作议决案》中指出的第四个问题是“地方报告问题”,要求“每月各区委及地委必须按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每月鼓动成绩”“每月宣传成绩”“每月总合报告地方所出各种刊物期数及当时的中心口号”等。[13] 1927年8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通告第四号——关于宣传鼓动工作》中要求各地一切出版物、宣传物、宣言等,必须寄中央宣传部,并要求各省委或临委宣传部每月至少向中央宣传部报告一次。[14]审查批准制度。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宣传工作之议决案》中规定党员对外发表的政治言论,尤其是在国民党中发表的,应受党的执行机关的指挥与检查。[15] 193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发行部的通知》中特别提及,上级发行部应经常检查下级发行部的工作。[16]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数量的增多,党的新闻媒体数量也急剧增加,为了确保宣传工作的统一有序开展,党加强了对新闻出版的审查。1948年6月3日,毛主席向各中央局、分局、区党委、省委及前委发送了《关于加强报纸通讯社领导的指示》,要求中央局(分局)及区党委(省委)对于自己的报纸,必须在每天出版之前,由完全懂得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的人负责“看大样”,避免出现观点性错误。[17]统一对外宣传制度。统一对外宣传是党的方针、政策对外表达一致性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在革命根据地较为分散的历史时期更须如此。1923年10月中共中央制定的《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大会讨论政治话题,其材料应当以《向导》及《前锋》为依据。[18] 1927年8月21日,《中共中央通告第四号——关于宣传鼓动工作》提出,“为加紧党的政治宣传和鼓动起见,并为整理全国宣传和鼓动的工作成为一贯的系统起见,中央宣传部特决定下列的宣传鼓动的工作大纲并通过各级党部切实依照严密执行”。[19]抗日战争期间,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发展迅速,报刊数量也急剧增长,一时间管理落后于形势发展,导致宣传过程中各自为营,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为此,中央书记处发布了《关于统一各根据地内对外宣传的指示》,指出这一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将会对党对革命产生很大的危害,并决定“一切对外宣传工作的领导,应统一于宣传部”。[20]该文件是民主革命时期,党管理对外宣传规定的比较完备的文件。[21]在涉及外交事件新闻的发布上,1948年12月26日新华总社在《关于涉及外交事件的新闻须由中央发布的指示》中指出,“涉及外交的同类新闻,均必须由中央发表”。[22]

  二、1949—1978:执政党早期的新闻出版法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百废待兴,党面临着恢复生产和巩固政权的重大任务。这一时期的新闻出版法制建设仍较为薄弱,主要依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验,通过法规和政策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管理。

  1.清理与整顿:新闻出版正确方向的保证

  新中国成立前夕,社会中的媒体成分十分复杂,既有国民党反动派创办的媒体,也有外国在华通讯社和民间团体创办的媒体。为了保证媒体的人民性,清理反动势力的舆论阵地,自1948年年底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党对非党新闻出版业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新闻出版业全部予以接收;对私营新闻出版业,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了相对应的措施。对长期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同情人民解放战争的进步类新闻出版经营者予以保护,对于没有立场的中间类报纸刊物,在进行登记后允许其继续出版,对于反动类的报刊经营予以没收。[23]党对新闻出版业的清理整顿方针决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媒体格局,即“由过去单一的党属公营媒体变为公营与私营并存的局面”。[24]在这种情形下,党决定改变长期以来对媒体进行直接领导的做法,由政府对媒体进行统一管理,于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隶属于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但新闻总署存在的时间并不长,1952年政府机构调整时撤销了这一部门,全国新闻出版工作由党的各级宣传部门进行直接领导。至1953年新闻出版业公私合营完成后,所有媒体都成为了公营媒体,由党实行统一领导。

  2.继承与发展:新闻出版管理规范体系的完善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废除旧法统的基础上,我国开始构建新的法制体系。但是,这一过程是渐进和缓慢的,对新闻出版活动的调整主要依靠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党依据长期实践经验制定的政策。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进行新闻出版活动的经验与做法得到了延续,主要包括: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也确认了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权。[25]媒体的登记许可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党实行媒体准入政策,即创办媒体需要进行登记并取得政府批准。新中国成立后延续了此种媒体管理制度,要求报刊的创办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机构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始得出版发行。[26]重要新闻统一发布制度,重要新闻统一对外发布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媒体管理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经验通过行政法规得到了立法层面的确认与保障。1949年12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新闻的正确性和负责性,实行统一发布新闻的办法”。[27]并对各机关发表公告和公告性新闻,以及其他报社采取新华社电讯时应遵守的规则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了明确。[28]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他立法活动也相继进行。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的经济建设任务较为急迫和沉重,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不是当时的重点,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构建在当时也没有急切的社会需求。在这一时期,对新闻出版的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党的政策性规定和行政法规,效力较高的法律规定仅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该《决定》至今仍然有效。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针对新闻出版管理发布过一些文件,主要有1950年的《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公告及公告性的文件的办法》、1951年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关于严格遵照统一发布新闻的通知》、1952年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暂行办法》以及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等。

  新闻总署存在的两年多时间里也发布了一些规章性文件,主要有1949年的《关于稿件必须经有关方面审阅后始得发表的指示》、1950年的《关于报纸采用新华社电讯的规定》《关于邮电局发行报纸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关于各报应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等。

  在这一时期,党也通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对新闻出版进行管理,比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1950年发布的《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195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报纸、期刊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195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和1956年《关于报纸和期刊的创办、停办或改刊的办理手续的几项规定》等。自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后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20年间,我国法制事业的建设进入停滞时期,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建设在此期间也未取得有效进展。

  三、1978—2021: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闻出版法制

  “文革”结束后,党和人民对完善的法制体系在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决定“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29]至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新闻出版法制建设也随之稳定有序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就。

  1.进一步明确新闻出版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和方向

  《宪法》序言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并在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关于我国新闻事业任务的定位,《宪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因此,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指针。[30]新闻出版领域不同于其他行业,其对于意识形态的塑造、舆论的导向具有重要影响,由党进行领导能够保证新闻出版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保证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性。

  2002年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新闻出版业既有一般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既是大众传媒,又是党的宣传思想阵地,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负有重要社会责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31] 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即申明“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32]“党管媒体”是党对新闻传播领域管理的实践经验的坚持和发扬,这一政策理念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流地位,对保证我国文化领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中共中央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作出了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和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决定。据此作出的机构改革方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党加强“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33]

  2.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

  在这一阶段,最初对报刊及其他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是1987年成立的新闻出版署;2001年成立新闻出版总署,2013年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8年,中共中央公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并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这些专门管理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颁布了大量的规章,对当时的新闻出版活动起着较为全面的调整作用。这一时期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新闻出版署也曾颁布过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如《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等,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曾颁布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使新闻出版秩序在世纪之交曾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对此,国务院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此外还有包括《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等在内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同调整着互联网领域的新闻出版传播秩序。

  至此,我国新闻出版法制体系已逐渐构建完成,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

  3.立法效力层级的提高和规范内容的完善

  虽然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但该体系还存在着法规效力位阶较低等一些问题。2020年《民法典》的制定通过,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新闻出版传播法制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建设更加均衡和完备。在网络出版常态化的当下,《民法典》的颁布将为网络出版带来良好的规制与法治保障作用。《民法典》将民事主体界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为我们准确理解网络出版主体资格的界定与调适指明了方向。《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了网络出版合同的实质问题和形式问题。《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则为网络出版的核心权益保护和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规则指引。[34]

  此外,《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编专门针对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时享有的豁免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同时也规定因不合理的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关于新闻媒体报道享有的豁免的一般规定,是“《民法典》规范媒体行为及责任的最重要的原则性、核心性的条文”。[35]同时,《民法典》也在肖像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条款中对新闻报道的豁免作出了专门规定。[36]新闻报道享有豁免的另一端是对他人权利的合理避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闻媒体需要遵循的义务有:对人格权的合理保护义务,媒体对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合理核实义务,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由他人提供,则媒体需要对该内容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37]否则就要对因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38]民事主体的更正权,如果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媒体采取更正、删除等措施。[39]

  我国著作权立法与新闻出版工作的开展互为支撑,《著作权法》对出版传播秩序、传播者利益的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设计。如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有关条款中对图书出版者根据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录音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都作出了专门的规定。2020年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对新闻出版领域的作品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规则进行了调整,并拓展了邻接权的保护范围,总体来说,本次修法回应了新闻出版实践中多发的纠纷类型,对减小新闻出版过程中作品使用及管理的制度成本、加强传播者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作品权利归属上,明确“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40]在作品类型的规定上,采取了作品类型开放的立法进路。[41]在权利类型的设计上,扩大了广播权的范围。本次修法将之前《著作权法》排除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使立法用语更为准确和符合制度原理。在合理使用情形的规定上,将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形由“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修改为“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因此,今后取得上述时事性文章著作权的媒体也可以作出禁止其他媒体使用的声明。在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上,删除了之前立法中“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规定,并在可以使用的作品类型中增加了“图形作品”。据此,今后无论作者是否声明不许使用,在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过程中,都可以依照法定许可更便利地对作品进行使用。[42]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也扩充了邻接权的范围,赋予了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在有线或者无线传播和机械表演中使用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在广播组织者权的规定上,扩张了广播组织的权利范围,将所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的行为都纳入了广播组织者权控制的范围。此外,本次修法还赋予了广播组织者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总体来说加强了对广播组织的保护。

  我国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构建正在走向完善,党的政策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新闻出版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新闻出版中的行政管理方面,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典》《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主体,较为完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尤其是《民法典》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新闻出版者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权利,对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构建具有历史意义。

  四、结语

  党在领导人民创建独立自主富强文明的新中国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和成熟的新闻出版管理经验,并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构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受制于社会现实状况,党对新闻出版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且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百废待兴,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是当时的主要任务,新闻出版过程中各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和各种法规性文件,延续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管理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就,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党在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适时地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有效地对新闻出版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以《民法典》的颁布、《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不断修改完善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适时出台为标志,我国新闻出版法制体系的立法层级不断提高、体系更加均衡、制度更加完善。

  注释:

  [1][9][10][11][13][14][19][20][22][27]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71,126,135,32-33,36-37,35,98-99,263,290

  [2][8][12]张之华主编.中国新闻事业史文选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88,177,326

  [3]国民党政府实施严格的新闻检查制度,在《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中规定了新闻检查制度。抗日战争爆发后,其实施“先安内,后攘外”政策,严格限制言论出版自由,颁布了《修正图书杂志审查办法》《战时新闻检查办法》《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等,实行原稿审查和出版物管制。

  [4]张希坡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1:1921—1949[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61

  [6]《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八条。

  [7]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五项要求:停止内战,一致对外;保障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释放一切政治犯;召开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代表会议,集中全国人才,共同救国;迅速完成对日作战的一切准备工作;改善人民生活。并提出,如果国民党将五项要求定为国策,共产党愿意实行四项保证:停止武力推翻国民政府的方针;苏维埃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特区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简史 [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36

  [15]《对于宣传工作之议决案》之(三)第七条:各党员对外发表之一切政治言论,尤其是在国民党中发表之一切政治言论,完全应受党的各级执行机关之指挥和检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 [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20

  [16]193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发行部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各级发行部直接受同级党委之领导,但上级发行部应经常给下级发行部以工作上的指示,检查其工作,下级则应经常给上级做工作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88

  [17]1948年6月3日,毛主席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区党委、省委及前委《关于加强报纸通讯社领导的指示》,其中要求:中央局(分局)及区党委(省委)对于自己的报纸,必须于每天出版之前,由一个完全懂得党的正确路线和正确政策的同志,将大样看一遍,改正错误观点,然后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84

  [18]《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各地方平时大会除讨论两中央一切命令(政治及非政治的)之外,尚须讨论教育宣传委员会定期刊物之政治题目,其材料即以《向导》及《前锋》为根据,得自由添加其他题目”。其目的是为了对外统一宣传的口径。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9

  [21]马光仁.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318

  [2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新闻研究资料》编辑部编辑.新闻研究资料(总第四十三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8—49

  [24]陈建云.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70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第八十七条。

  [26]1950年颁布的《全国报纸杂志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凡出版报纸杂志均须依照本办法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机构申请登记,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机构拟具初审意见,转呈新闻总署核定,并发给登记证后,始准出版发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1;1952年8月16日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期刊登记暂行办法》中对期刊的发行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 [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238

  [28]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公告及公告性的文件的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9-10;1950年新闻总署发布的《关于报纸采用新华社电讯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31

  [29]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3/65371/4441902.html

  [30]魏永征,周丽娜.新闻传播法教程(第6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20

  [31]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新出办[2002]591号,已失效

  [3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test/2008-08/20/content_1075279.htm。

  [33]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电影和新闻出版管理职能划归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

  [34]丛立先. 论民法典对我国网络出版的规制与法治保障[J].中国出版,2020(17)

  [35]杨立新.《民法典》对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36)

  [36]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37]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38]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判断是否尽到合理审核义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

  [39]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八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

  [42]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在2020年修法时改为第二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